南京一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诸多违约行为:交房时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房产证迟迟办理不下来,重复收取管道煤气费等。小区业主多次找开发商要求赔偿,开发商不予理睬。笔者接受小区业主集体委托后,收集证据,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长达两年的法庭交锋,业主终于获得了赔偿。
根据南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开发商必须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才能交房。否则,开发商即使交了房,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也视同没有交房,开发商仍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迟延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开发商认为,其只是协助义务,逾期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和政府有关。笔者认为,即使是第三人的原因,开发商也要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另,南京在2001年就实行了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制度,在房价外,就公共配套设施不允许再另行收费。但该开发商在将管道煤气费计入商品房销售成本后,又欺骗业主,另行再次收取管道煤气费。
在充分的法律依据面前,开发商终于低头,同意赔偿,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