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代理了一起貌似简单的追索货款案件。开庭前,笔者最担心的是判决后的执行问题,案件本身很简单。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开庭时,被告突然出示了原告曾经授权第三人领取货款的授权委托书和该人已经领取货款的证据。原告这时才告知笔者,确有此事,但该人代为领取货款后,一直没有将该款付给原告。这时看来,只有面临败诉的结果了。
笔者心有不甘。在与被告的对帐过程中,发现被告已经支付的80多万元货款与应该支付的货款相差1万元,这立即引起了笔者的警觉。进而笔者要求被告出示相应的付款凭证。在第二次开庭时,笔者通过仔细质证,发现被告与第三人是业务往来关系。而被告在第三人代为领取原告货款的过程中,程序上具有瑕疵。被告不能必然地证明第三人代为领取的就是原告的货款。
一番据理力争后,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说,作为代理律师,在举证质证的过程中,不要轻易地下结论或是放弃,一定要小心求证,尽量发现证据中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