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驾驶员受单位指派到北京一汽车厂家接一辆新车,在返程途中,车辆的方向突然失控,致使车辆冲下高速公路,造成车毁人伤的严重事故,幸被当地农民即时发现送到医院救治,脱离危险,但最终造成7级残疾。
出院后,驾驶员和北京的该汽车厂多次协商赔偿事宜,该厂认为车辆没有质量问题,厂家并无责任,而是驾驶员自身驾驶不当原因。无奈,委托笔者诉讼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就该事故与产品质量是否有关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经过三次开庭,长达一年时间,本案终于有了结果,日前,朝阳区法院判决该厂家赔偿近20万元,宣判后,厂家也履行了赔偿责任。
接案后,为了能证实该事故与产品质量有关系,搜集有利证据,笔者专门对同类型的车辆的制动系统进行了拆解分析,通过一系列照片分析了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通过在法庭上的展示使审案法官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同时,从证据规则上来讲,就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的抗辩,厂家负有举证责任。在车辆已经毁损,无法对车辆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影响本案结果的重要因素。
注:就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诉讼时效是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