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代理的一起购房纠纷,经过笔者不懈努力,终于圆满解决,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损失。
2004年底,王某购买了市内一套住房,价格81万元,在交完首期款50万元后,到房产交易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得知在购买前该房屋就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向卖房人要求返还房款时,已经被其挥霍一空,王某后悔莫及。
找到笔者时,笔者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介入了此事。法律明文规定,查封后的房产不得买卖,是王某自己的疏忽,酿成大错。
经过分析,笔者发现王某购买的是一套按揭付款的房屋,在法院查封前,该房屋抵押在银行,是王某购房后才从银行解押。笔者认为,如果王某没有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在查封时还处在抵押状态,执行的债权不能对抗银行在先的抵押权,债权人不能因为王某的过错而获得额外利益。另外,法院的查封手续具有瑕疵,程序上并不完备。
在该房产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的时候,笔者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在法院主持的听证会上,笔者从“情”、“理”、“法”的角度,慷慨陈词,最终取得了法院的认同,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情,达成了王某向债权人直接支付剩余未付的房款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的一致意见,本案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这也是法院执行“人性化”的体现。